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24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華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