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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藍雅筠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27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林敬展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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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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