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文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9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盈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