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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5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李怡蓉

原告
捷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筑琪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63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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