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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1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藍雅筠

原 告
琜恩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總源電腦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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