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99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怡蓉

原告
速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帆
被告
簡暉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暉駿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財產權訴訟,起訴時若無客觀交易價額,應審核當事人因該請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予原告。則依前揭說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認以系爭車輛之價額為準。而原告陳報系爭車輛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9,000元,依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