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1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益弘、總源電腦有限公司、陳伯霖、劉清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1278號 原 告 林益弘 被 告 總源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霖 被 告 劉清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總源電腦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一ㄧ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總源電腦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總源電腦有限公司以新臺幣陸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 、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對總源電腦有限公司(下稱總源公司)起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9頁),於訴狀送達後,追加劉清平為被告(本院卷一第251頁),於本 院審理中減縮利息起算日為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本院 卷二第141頁),復減縮請求金額為63,000元(本院卷二第145頁),是原告基於同一基礎事實範圍內追加劉清平為被告及 減縮訴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總源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間向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下稱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餐飲業上架外送服務推動計畫」(下稱系爭計畫)之補助方案,於同年5月間獲 准。劉清平為總源公司總經理,並招募原告作為推廣系爭計畫之業務人員,原告負責招攬店家使用琜恩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琜恩公司)開發之「琜恩外帶平台」軟體(下稱系爭 平台軟體),並請店家簽署餐飲業者請款申請及聲明書、琜 恩外帶店家服務約款、琜恩外帶店家申請表(下合稱系爭文 件),原告再拍攝店面及商品照片、登打菜單資料上傳至雲 端資料夾完畢後,總源公司即給付原告每店家3,000元之報 酬(下稱系爭約定)。原告雖招攬附表編號1至25之店家簽 署系爭文件,惟原告僅將附表編號1至21所示店家簽署之系 爭文件交由總源公司,總源公司已向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每間店家補助款15,000元,至於原告招攬店家最終有無通過中國生產力中心之稽核,與原告無涉,是原告既為總源公司招攬附表編號1至21之店家簽署系爭文件並完成系爭約定之事 項,劉清平身為總源公司總經理應與總源公司連帶給付63,000元予原告(計算式:21間店家×每件報酬3,000元=63,000元 )。為此,依系爭約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 應連帶給付6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 ㈠總源公司:對於原告有招攬店家使用系爭平台軟體之事實不爭執,惟劉清平並非總源公司總經理,總源公司不清楚原告招攬店家數量,亦不知悉前開店家有無通過中國生產力中心之稽核,且如何將系爭平台軟體上架至各店家均由琜恩公司處理,原告並非總源公司員工,兩造未成立系爭約定,總源公司自無須給付63,000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劉清平:對於原告有招攬25間店家使用系爭平台軟體之事實不爭執,惟劉清平為琜恩公司總經理,原告為琜恩公司招攬店家使用系爭平台軟體之論件計酬業務人員,且原告所招攬店家必須通過中國生產力中心之稽核才可領取每件報酬3,000元,原告既為琜恩公司之業務人員,應向琜恩公司追討本 件報酬。又兩造未成立系爭約定,劉清平自無須給付63,000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已招攬附表編號1至21之店家簽署系爭文件,並將系爭 文件交由總源公司,由總源公司向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每間店家補助款15,000元;原告已拍攝店面及商品照片、登打菜單資料上傳至原告開設雲端資料夾並與琜恩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怡君共享等事實,有附表編號1至21之店家簽署系爭文件 、總源公司代餐飲業者申請補助總表、原告上傳店家資料至雲端硬碟之截圖、中國生產力中心112年4月17日中跨字第1120001129號函(下稱A函文)暨總源公司受核定通過之簽約餐 飲業者名單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77至203、卷二第43、55至101頁,外放A函文第11至16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原告係與總源公司成立系爭約定: ⒈觀諸總源公司於109年4月5日申請系爭計畫時,其中申請書記 載劉清平為總源公司總經理且擔任系爭計畫之聯絡人;總源公司向中國生產力中心提出之推廣計畫書記載:「總源電腦公司目前營運項目除了營銷代理各項電腦資訊相關產品及POS機產品設備外,同時總經理劉清平博士也入股琜恩智慧科 技有限公司50%的股份,並取得代理琜恩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通過Line官方認證的琜恩外帶線上點餐系統。」等語(本院 卷一第26、30頁)。又劉清平於109年5月11日以LINE傳送予 林怡君,並稱:「琜恩又沒通過了」,林怡君回覆:「直接推市場,不要再浪費時間精力回覆跟申請,畢竟我們半年不到的公司,就不再去為難經濟部了,市場決定一切,我覺得琜恩沒有這麼難推,…。」等語;劉清平於109年5月12日以L INE傳送予林怡君,並稱:「我知道妳會不甘願辛苦了那麼 久,琜恩還是沒有通過,坦白說我也是很不甘願,我也跑了很多縣市推廣用了很多心力在推廣琜恩。總源雖是我一手創立的公司,但現在除了我勞健保還在總源以外,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了,可以不用懷疑我為什麼要用總源嗎」、「不管用總源或其他公司的名義投案,最終也是用琜恩外帶的平台」「@Jennie我先用琜恩送審的推廣計畫書改一下公司簡介內 容,其他內容就一樣用琜恩的不改變內容,改完再傳給妳看行不行」、「先用總源的提案明天晚上以前送出去,CPC協 理說會特別幫我們看內容,沒問題的話會送5/15加開的審查會」、「我這次有信心,用總源一定會過」、「要不要賭一次,用總源還沒過以後我都聽妳的不再有意見,相反如用總源過了以後就聽我的意見」等語(外放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小字第39號〈下稱南小卷〉第205至206頁),互核劉清平於 本院審理時稱:當初琜恩公司跟總源公司向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補助案,但琜恩公司設立年資尚淺,資格不符,後來係由總源公司取得申請補助案資格等語(本院卷二第126頁), 可知琜恩公司前向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系爭計畫之補助方案未獲准,林怡君已無意願再以琜恩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劉清平則告知林怡君將改以總源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如總源公司申請獲准,總源公司將會使用系爭平台軟體,並要求林怡君日後聽取劉清平之意見,劉清平復以琜恩公司先前送審之推廣計畫書作為基礎,將公司簡介內容修改為總源公司,再送至中國生產力中心審查以取得系爭計畫之補助方案,足認劉清平自始知悉總源公司申請系爭計畫內容,並於系爭計畫中擔任總源公司總經理之職位。 ⒉參以總源公司與中國生產力中心簽署之系爭計畫合作契約書,總源公司作為系爭計畫之申請人及服務提供者,僅係使用琜恩公司開發之系爭平台軟體,且總源公司向中國生產力中心提出之代餐飲業者申請補助總表記載之填表人均為劉清平並蓋印總源公司大小章,中國生產力中心就各店家補助款亦匯入總源公司銀行帳戶一情,有此等文件在卷可稽(本院卷 一第26至27頁,外放A函文第248至260頁),益徵系爭計畫之執行主體為總源公司而非琜恩公司,總源公司方有動機招募系爭計畫之業務人員。又劉清平以LINE傳送店家資格、店家文件、推廣作業、填寫資料上傳GOOGLE表單等登打流程予「琜恩外帶推廣」群組,原告LINE帳號亦在前開群組內,原告另以LINE傳送各店家菜單、營業登記地址、簽署系爭文件等資料予劉清平,劉清平亦要求原告去找店家補簽系爭平台軟體使用教育訓練確認單一情,有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本 院卷一第385、283頁,卷二第147頁),堪認劉清平確有為總源公司對外招募系爭計畫業務人員(例如:原告),並與原告討論如何向店家推廣使用系爭平台軟體。基此,劉清平於系爭計畫中擔任總源公司總經理之角色,自當為總源公司利益而對外招募系爭計畫業務人員,總源公司藉由業務人員之行為以擴大其經濟範圍,即由業務人員負責招攬店家簽署系爭文件,再由總源公司代已簽約之店家向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補助款,堪認原告係受劉清平招募作為總源公司推動系爭計畫之業務人員。 ⒊總源公司於系爭計畫使用系爭平台軟體應給付琜恩公司之款項,總源公司曾開立票面金額251,000元支票1紙,惟尚未給付上開款項予琜恩公司,而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稱:琜恩 公司請求251,000元之計算式如下:(中國生產力中心就每 間店家撥付補助款15,000元×20間店家)-(總源公司稅1,500元×20間店家)-(每間店家同意使用系爭平台軟體,劉清 平可獲得每間業務推廣費500元×20間)-(津典美食、志元 、玖零艾恩等3間店家同意使用系爭平台軟體,業務員可獲 得推薦每間店家獎金3,000元×3間)=300,000元-30,000元-1 0,000元-9,000元=251,000元等語(本院卷二第131頁),並有 劉清平與林怡君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外放南小卷第189頁),是總源公司預計給付琜恩公司之款項已先扣除業務人 員招募店家可獲得每件報酬3,000元,益徵業務人員之報酬 係由總源公司給付而非琜恩公司。是劉清平抗辯原告應向琜恩公司追討本件報酬,不足採信。 ⒋原告已招攬附表編號1至21之店家簽署系爭文件並經中國生產 力中心核定通過作為與總源公司簽約之餐飲業者,而附表編號1至2、6至21之店家如附表所示原因未能通過中國生產力 中心之稽核,觀諸未通過稽核之原因多為服務未導入、未提供上架服務、未提供教育訓練等,此乃涉及系爭平台軟體之技術問題,惟原告僅為系爭計畫業務人員,業已認定前述,原告並無登錄經濟部或總源公司後台之權限,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28頁),是系爭平台軟體之技術問題並非身 為業務人員之原告可得解決,原告既已花費相當時間及精力招攬店家簽署系爭文件,並完成拍攝店面及商品照片、登打菜單資料上傳至雲端資料夾,衡諸常情,必然收取報酬,被告復未舉證原告必須待店家通過中國生產力中心之稽核始可獲取報酬,是以,原告招攬附表1至21之店家有無通過中國 生產力中心之稽核,不影響原告得向總源公司請求本件報酬之權利,應堪認定。 ⒌從而,原告為總源公司招攬附表編號1至21之店家簽署系爭文 件,並完成拍攝店面及商品照片、登打菜單資料上傳至雲端資料夾,是原告確已完成系爭約定所約定事項,原告依系爭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總源公司給付63,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計算式:21間店家×每件報酬3,000元=63,000元)。 ㈢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本院審理 時稱:我是為總源公司服務;因為系爭計畫之服務者提供者申請書上有寫總源公司總經理是劉清平,陳伯霖於本件調解程序時稱不清楚狀況等語,調解官就建議我是否要列入劉清平為被告,當初是劉清平招攬我加入等語(本院卷一第366頁),可知原告自陳係為總源公司提供服務,且被告2人並無連帶責任之契約明示或法律依據,劉清平既為總源公司利益招募原告作為系爭計畫業務人員,原告係與總源公司成立系爭約定,業已認定如前述,是原告請求劉清平連帶給付63,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屬無確定期限之債,又係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總源公司即發生催告之效力。準此,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總源公司之翌日即111年11月11日(本院卷一第23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總源公司給付63,000元,及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八、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另原告之訴雖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然因原告 確有提起本件訴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酌量情形由總源公司全部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原告招攬各店家名稱 (本院卷一第277頁、外放本院110年度雄小字第1489號卷第79至302頁) 各店家有無經中國生產力中心核定通過作為與總源公司簽約餐飲業者 (外放A函文第13至16頁) 各店家有無通過中國生產力中心之稽核 (外放A函文第165至166頁) 1 涂記胡椒餅 均有。 無。 原因:未提供上架服務。 2 北端飲料(清心) 無。 原因:服務未導入。 3 上好林��魠魚羹 有。 4 八品豐事業有限公司 有。 5 宗宗來快炒店 有。 6 迴響企業社 無。 原因:已歇業。 7 金府亞舍紅茶冰 無。 原因:服務未導入。 8 舊城青草茶 無。 原因:未提供上架服務。 9 龍繁商行(D20) 無。 原因:未提供教育訓練、後台管理系統。 10 鋐源小吃部(金日鴻) 無。 原因:服務未導入。 11 維樂八企業商行 無。 原因:未提供上架服務。 12 賀順企業行 (街頭咖啡) 無。 原因:服務未導入。 13 御爐香豆花 無。 原因:服務未導入。 14 枝先味台南紅燒花枝羹 無。 原因:未提供後台管理系統。 15 怡樺小吃店 (50元Pizza) 無。 原告:服務未導入。 16 奇園果汁飲料店 (哈樂果) 無。 原因:服務未導入。 17 來利仙草專賣小港店 無。 原因:服務未導入。 18 來利仙草永康店 無。 原因:服務未導入。 19 老村雞肉飯 無。 原因:服務未導入。 20 心美美早餐店 無。 原因:未提供上架服務、教育訓練、後台管理系統。 21 樂樂蜂蜜坊 (友勁蜂蜜) 無。 原因:服務未導入。 22 小孩吃素蔬食館 均無。 原因:原告招攬編號22至25之店家雖已簽署系爭文件,惟原告未送件給總源公司。 23 餘湘咖啡商行 24 閩東台有限公司 25 德逸美饌有限公司 (尤多芙咖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