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莊巧薇、朱玉玲、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立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1300號 原 告 莊巧薇 法定代理人 朱玉玲 被 告 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訴訟代理人 黃立漢律師 林子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及32號7樓,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被告提出之民事答辯狀在卷可稽,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 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聲請移轉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自屬有據,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