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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473號

返還爭議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吳文婷

原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告
廖錦淵即金興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爭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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