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473號
- 原告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被告
- 廖錦淵即金興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爭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