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爭議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廖錦淵即金興通訊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473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 告 廖錦淵即金興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爭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