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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236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藍雅筠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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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明輝
即被告
劉訓吾
即被告
劉育志
即被告
劉芳秀
即被告
劉俐伶
即被告
喜年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碩 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上 一 人 1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4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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