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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3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統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棠
被告
楊朝興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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