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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5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怡蓉

上訴人
即被告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色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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