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梁洋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色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