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謝琬萍
  • 法定代理人
    方柏仁

  • 當事人
    徐子甯智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589號 原 告 徐子甯 訴訟代理人 徐睿良 被 告 智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柏仁 訴訟代理人 江宬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所謂不甚 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係指凡不須另蒐集新訴訟資料,或僅須調查少數之其他訴訟資料,即得加以裁判者而言。又訴有無追加或變更及其變更追加應否准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如認追加或變更應准許者,即應就追加之訴與原有之訴,或變更之訴訟為裁判;如認不應准許者,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仍就原有之訴為裁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日提起訴訟,訴之聲明:㈠先位聲 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英語教學課程契約之買賣關係不存在。㈡備位聲明:⒈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英語教學課程契約(下 稱系爭契約),被告應返還學費新臺幣(下同)93,6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於111 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撤回其先位聲明,並更正訴之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3,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95頁);其後原告歷經3次言詞辯論期日均未變更訴之聲明, 直至111年7月3日始向本院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除以 前開聲明為先位聲明之外,另追加備位聲明:系爭契約第四條「甲方所購買之加值點數,應於合約期限內兌換使用完畢,逾期則點數將自動失效,不得回復。甲方同意並了解本合約會員期間期滿後,乙方即終止所有服務,毫無異議」條款無效(本院卷二第33頁);被告於本院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中不同意原告為上開訴之追加。且衡酌原告歷經多次開庭及長達約10個月之審理期間,均未曾為上開追加聲明之主張,直至本院112年7月20日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兩週,始追加上開備位聲明,不僅對於被告訴訟中之防禦造成重大影響,又原告此等嶄新之聲明,從未曾於卷證資料中顯現,亦難認本院有無須另蒐集新訴訟資料,或僅須調查少數之其他訴訟資料,即得加以裁判之情形。故揆諸前揭說明,原告為上開訴之追加,並未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之要件,亦核無同條項第1款至第6款所列之情形,從而,原告所為訴之追加即非屬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麗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