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簡字第70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郭艾琪
- 被告
- 吳柏翰即日久水產行
吳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三四六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六九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吳柏翰即日久水產行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邀同被告吳姿穎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3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利息自109年12月3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年息1.0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46%),被告吳柏翰即日久水產行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遲延還款,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吳柏翰即日久水產行未依約繳款,迄至111年8月30日止尚欠本金202,041元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吳姿穎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催告函及雙掛號回執、逾期催收紀錄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等為證,經核無誤,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