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總源電腦有限公司、陳伯霖、琜恩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林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總源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霖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琜恩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9 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