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738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總源電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霖
- 被 上 訴人
- 即 原 告 琜恩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