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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聲字第11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育丞

抗告人
即相對人
錫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慧

上列抗告人與黃瓊頤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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