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聲字第11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錫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曉慧
上列抗告人與黃瓊頤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鳳簡聲字第11號
上列抗告人與黃瓊頤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