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錫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曉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聲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錫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慧 上列抗告人與黃瓊頤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 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