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瓊頤、錫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曉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瓊頤 相 對 人 錫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萬元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萬元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