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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聲字第11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育丞

聲請人
黃瓊頤
相對人
錫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萬元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萬元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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