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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101號

返還儲值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01號

原告
鄭冠齡
被告
天然養生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儲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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