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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3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藍雅筠

原 告
蘭滋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閤晉室內裝修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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