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26號
- 原告
- 詠丞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英文
原告與被告王儷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
5,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鳳補字第426號
原告與被告王儷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
5,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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