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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2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詠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文

原告與被告王儷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

5,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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