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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69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怡蓉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被告
孟慶山

孟慶華

孟家齊

孟慶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慶山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請求㈠被告等間就被繼承人孟憲瑞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因遺產分割協議所為之債權行為暨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於103年2月6日以分割繼承為由向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所為之物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而原告陳報至起訴時所欲保全之債權利益為230,800元(本院卷第141頁),至於系爭遺產之價額,其中土地部分按111年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按最近一年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本院卷第157頁、225頁)共計1,797,325元,而孟慶山之應繼分1/4,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5頁),是孟慶山之應繼遺產價額應為486,799元(計算式:1,797,325元÷4=449,331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顯高於原告欲保全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遺產清單 權利範圍 金額或價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320 43,645元/㎡×1,183㎡×320/10000=1,652,225元 2 高雄市○○區○○街00巷0號房屋 1分之1 145,100元 共計   1,797,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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