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10號
-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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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怡君
-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總源電腦有限公司發
-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000元,應徵
-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 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
-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 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