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光森建設有限公司、謝佳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24號 原 告 光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志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