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50號
- 原告
- 詠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奇天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五甲第一大樓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