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5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藍雅筠

原告
詠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奇天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五甲第一大樓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