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速優國際有限公司、李紹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99號 原 告 速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暉駿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財產權訴訟,起訴時若無客觀交易價額,應審核當事人因該請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予原告。則依前揭說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認以系爭車輛之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出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上述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即系爭車輛現今之價值,包括但不限於汽車買賣契約、汽車貸款或汽車鑑定報告等,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俾供核定裁判費。倘原告逾期未查報,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