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738號
- 原告
- 鄭凱元即友凱輪胎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護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宇軒展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8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