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74號
- 原告
-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特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林文濱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6,7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29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7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