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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74號

原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林文濱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6,7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29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7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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