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蘇珮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744號 原 告 蘇珮玲(即國鈺工程行負責人卓國明之繼承人) 住桃園巿桃園區龍安街000巷00弄0之0 卓子鋐(即國鈺工程行負責人卓國明之繼承人)住○○○○○區○○○街0巷0○0號 卓偉珊(即國鈺工程行負責人卓國明之繼承人)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