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744號
- 原告
- 蘇珮玲(即國鈺工程行負責人卓國明之繼承人) 住桃園巿桃園區龍安街000巷00弄0之0
卓子鋐(即國鈺工程行負責人卓國明之繼承人)
住○○○○○區○○○街0巷0○0號
卓偉珊(即國鈺工程行負責人卓國明之繼承人)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