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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7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藍雅筠

原告
三菱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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