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1051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廖常宏
- 被告
- 楊晴旨
- 被告
- 高輪貨櫃倉儲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泓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