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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132號

給付保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國華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涵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被告
龍的傳人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楚日
訴訟代理人
田應欽

陳俊銘

葉芳庭

孫正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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