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848號
- 原告
- 沙凱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沙凱
- 被告
- RAMAND,LOFTY ABDELDAYEN ABDELKAD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11日公示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鳳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