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458號
- 原告
-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文煌
- 訴訟代理人
- 張啓群
- 被告
- 潘瑩眞即陳月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瓦斯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郭尚東」,均應更正為「被告陳月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