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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458號

給付瓦斯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謝宗翰

原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訴訟代理人
張啓群
被告
潘瑩眞即陳月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瓦斯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郭尚東」,均應更正為「被告陳月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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