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469號

代位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李怡蓉

原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被告
王進福

陳雪貞

黃義全

王怡文

王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福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而家事事件法第2條規定之立法理由謂:為貫徹家事事件(包括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及家事調解事件)專業處理之精神,爰於本條明定家事事件之事務管轄法院等語,足認該條係依事件性質而定管轄誰屬之事務管轄規定,具有專屬管轄之性質。再因遺產分割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就被繼承人王國敏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請准予原物分割,被告各得5分之1。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為代位被告甲○○對其他被告等共同繼承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至民法第242條之代位規定,僅係當事人適格及法定訴訟擔當之明文,要與訴訟標的之認定無關。是本件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丙類「遺產分割」家事事件;又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王國敏之戶籍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是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面積 權利範圍 分割後權利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66㎡ 1分之1 被告等各取得應有部分5分之1  2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 共3層樓 第1層: 40.3㎡ 第2層: 40.3㎡ 第3層: 39.76㎡ 屋頂突出物: 15.95㎡  以上合計136.31㎡ 1分之1 被告等各取得應有部分5分之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