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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6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李怡蓉

原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慶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被告
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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