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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15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藍雅筠

原告
良全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宥驊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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