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25號
- 原告
- 偉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駿榆
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林燦楓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