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457號
- 原告
- 利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香儀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篁霖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8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