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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4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利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香儀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篁霖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8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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