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511號
- 原告
- 安泓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郭美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鎮億國際動力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