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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51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藍雅筠

原告
安泓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郭美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鎮億國際動力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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