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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7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怡蓉

原告
黃正欽即永業不銹鋼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余慶文即弘業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0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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