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1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分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黃愉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120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高鎮洋 被 告 黃愉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駿輝車業有限公司(下稱駿輝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機車,分期總價共計新臺幣(下同)119,988元,並約定駿輝公司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 告,而簽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表暨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被告於簽立系爭約定書時雖尚未成年,復未經其當時之法定代理人即其父親黃欽鴻同意,惟被告成年後仍持續繳納上開分期款,並於原告公司人員催收時亦表示會繳款,故已承認上開契約。被告應自106年3月10日起至109年2月10日止,分36期,每期於每月10日前繳付分期款3,333元;如未依 約定按時清償任一期款項,其餘尚未到期部分均視為到期,並應自繳款日翌日起按週年利率16%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納至33期後即未繳款,迄今尚欠分期總價9,999元及遲 延利息,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系爭約定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999元,及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民法第77條第1項前段、第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表暨約定書、還款明細、催討紀錄等件為憑;至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㈡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契約共分36期,繳納期限至109年2月10日止,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即113年2月5日,已全部屆 期,是原告請求被告一次支付剩餘之全部價金9,999元,尚 屬有據。又系爭契約之分期總價為119,988元,其1/5即為23,998元(無條件進入法),惟被告餘款僅積欠9,999元,未 達全部價金之1/5,是原告自無從自108年12月10日起即請求全部餘款之遲延利息,僅能請求自各期到期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各期應付之分期款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如附表所示範圍內,方屬有據,逾此部分,則屬無理由。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千 元。另原告之訴雖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然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酌量情形由被告全部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利息計算表): 期數 分期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34 3,333元 自108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5 3,333元 自109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6 3,333元 自109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