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分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楊儭華
- 法定代理人陳瑞興
-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俊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35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林筠容 被 告 黃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零貳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關於遲延利息部分原係請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嗣於訴狀 送達後,變更均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算(本院卷第71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附表二所示訴外人即特約商購買附表二所示商品,各次購買約定之分期總額、分期期數及期間、期付金額如附表二所示,並約定由特約商將請求被告支付分期價款權利讓與原告,倘被告未按期清償,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原告得不經催告要求清償全部債務,並按週年利率20%計收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納附表二所示期數即未再繳付,已違反上開約定,尚積欠附表二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0,299元及110年8月1日起按週年利 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3至29頁),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32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如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計息期間 利率 1 15,576元 110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2 14,448元 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3 14,663元 11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4 8,092元 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5 12,672元 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6 4,848元 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特約商 商品 期付金額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迄日 已繳期數 未繳金額 1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通訊器材 1,416元 12 16,990元 110年2月25日至111年1月25日 1 15,576元 2 同上 同上 2,408元 12 28,900元 109年10月20日至110年9月20日 6 14,448元 3 同上 同上 1,333元 12 15,990元 110年5月1日起至111年4月1日 1 14,663元 4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iPhone11 手機 4,046元 12 48,556元 109年5月15日至110年4月15日 10 8,092元 5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通訊器材 1,408元 12 16,900元 109年12月15日至110年11月15日 3 12,672元 6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飛利浦50吋電視 1,212元 12 14,555元 109年8月5日至110年7月5日 8 4,848元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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