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建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聖威即長紘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建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聖威即長紘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真、林功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上訴狀簽名欄 漏未簽名或蓋章,其上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併補正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