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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建小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侯雅文

上訴人
即被告
李聖威即長紘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真、林功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上訴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其上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併補正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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