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益湧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啓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沈麗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8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