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瓦斯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朱文煌、潘瑩眞即陳月招之繼承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458號 原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訴訟代理人 張啓群 被 告 潘瑩眞即陳月招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月招間給付瓦斯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潘瑩眞為被告陳月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68 條及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郭尚東業於民國112 年6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潘瑩眞,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 司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稽。本件被告陳月招之繼承人即潘瑩眞經本院通知命其確認是否拋棄繼承迄今均未為任何回應,而原告既已聲明由陳月招之繼承人潘瑩眞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揆諸上開規定,洵屬有據,爰依原告之聲請命潘瑩眞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