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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瓦斯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謝宗翰
  •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 原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潘瑩眞即陳月招之繼承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458號 原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訴訟代理人 張啓群 被 告 潘瑩眞即陳月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瓦斯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郭尚東」,均應更正為「被告陳月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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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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