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分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簡字第75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蕭瑋葶 被 告 林煒達(原名林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向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標網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喬心科技企業行(下合稱系爭特約商)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簽訂分期付款申請書暨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分期總價共計新臺幣(下同)222,529元,嗣依系爭合約 書第1條之約定,系爭特約商將該分期付款買賣所得請求之 應收帳款讓與原告。詎被告僅繳付部分款項後即未再繳付,已屬違約,尚欠本金118,271元未清償,依系爭約定書第10 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年利率16%計收遲延利息。為此,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8,27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1至41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 1,220元 附表: 編號 第三人即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迄日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手機 4,066元 12 48,788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112年9月10日止 4 32,528元 2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手機 2,886元 12 34,630元 自111年12月10日起至112年11月10日止 2 28,860元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 蘋果】 iMac24吋顯示器 1,504元 36 54,132元 自110年9月10日起至113年8月10日止 17 28,576元 4 地標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iPadAir256GBwifi 1,112元 24 26,479元 自111年9月10日起至113年8月10日止 5 20,957元 5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手機 3,075元 12 36,900元 自111年4月10日起至112年3月10日止 10 6,150元 6 喬心科技企業行 客製化主機 1,200元 18 21,600元 自110年9月10日起至112年2月10日止 17 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