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14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育胤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聖恩即涵冰冷飲店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