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良全顧問有限公司、陳柏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152號 原 告 良全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宥驊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