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分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立榮租賃有限公司、李青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248號 原 告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郭菀婷及陶家驊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郭菀婷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 記 官 陳冠廷